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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,放寬被認領、被收養或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;此外,過去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可改名兩次,放寬為三次。

因應民眾實務需求,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,字義粗俗不雅、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,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。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放寬被認領者、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,並新增外國人取名規定。原本被認領、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,修法後,放寬可申請改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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